海南三沙瑞祥渔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你(单位)未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且连续两年未申报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行为已涉嫌违法。本机关依法拟建议三沙市监局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口头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符波 联系电话:18217998788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80号2栋106
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