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盛嘉渔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经查,你(单位)未从事实际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以上事实有1.三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虚数清理执法协助函;2.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通知书》三沙综执立通字〔2026〕第03号;3.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公告》三沙综执送告字〔2026〕第02号;4.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协助送达公告的函》;5.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笔录;6.交接出入库登记表;7.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调查函(三沙综执协查字〔2026〕第02号);8.三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9.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通知书等证据为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三个阶次,在处罚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四)一般情形行政处罚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上不足70%部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邮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80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邮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80号行陈述申辩,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符波 联系电话:18217998788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80号2栋106
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