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沙玉祥船务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经查,你(单位)未从事实际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以上事实有1.三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虚数清理执法协助函;2.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通知书》三沙综执立通字〔2026〕第04号;3.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公告》三沙综执送告字〔2026〕第03号;4.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协助送达公告的函》;5.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协助调查的函;6.三沙市公安局复函;7.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海南三沙玉祥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照片;8.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调查函(三沙综执协查字〔2026〕第02号);9.三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等证据为凭。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邮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80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邮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80号行陈述申辩,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符波 联系电话:18217998788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80号2栋106
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