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鲜洋渔业贸易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立案通知书》,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内容是:未从事实际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主体在登记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市场主体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已经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予以立案,由郑杨正、符诗锐等两名执法人员具体负责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认为上述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办理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你(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本机关开展调查、检查,并如实接受回答询问,不得阻挠,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立案通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梦涵联系电话:18889514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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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22日
